English

你说电话初装费收还是不收

1998-06-01 来源: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胡其峰 我有话说

今年1月1日开始,北京市电话初装费由4500元调至3600元。由此,“初装费该不该收取”这一问题也引起了众多消费者和媒体的关注。

有关人士向记者介绍了电话初装费的由来:

1980年以前,我国的电话资费由月租费和通话费两部分组成,当时微利的市话企业只能维持简单再生产,一个市话局的自有资金要积累17年才够建设一个同等规模的局。如北京市在1979年底有待装户两万余户,如果想增加一万门的交换机容量,当时至少需投资上千万元,而国家1980年仅能对北京电信投资700万元,可谓杯水车薪,导致电话发展严重落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因此,1979年4月20日,原邮电部向国务院提出报告,建议适当增收用户安装费,用于市内电话建设。1979年6月28日,国务院以(79)165号文件批转了邮电部的请求报告,许多地区便开始收取初装费。自此,原邮电部一直适时公布初装费指导标准并沿用至今。

电话局有关人士还举例:德国西门子公司80年代末曾收集了世界上75个国家和地区电话资费的资料并进行了比较,75个国家或地区中有74个收取初装费,其中66个初装费性质与我国相同,一次性收取不偿还。8个为混合方式,即向用户收取的费用中部分为初装费,部分为用户认购的债券。

然而,一些市民却表达了不同的意见。家住洋桥的李女士说电信基础设施是市政基础设施的一部分,市民作为纳税人已在交纳的税费中承担了这方面的法定义务,收取“电话初装费”于法无据,应属“乱收费”之列;在中关村一家知名电脑公司担任副总经理的程先生则认为,电话经营部门如想筹集资金加快业务发展,应该采取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手段,例如发行债券等,到期给予购买人以投资回报,如经营不善,投资人也承担风险。如今的“初装费”既不属税收范畴,又不属风险投资范畴,明显没有法律根据。

看来,围绕“电话初装费”的争论还将继续下去。不管怎样,此争论折射出的国人在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上的觉醒与进步无疑是令人欣喜的。

手机光明网

光明网版权所有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网版权所有